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四届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依据学会章程,组织成立专家库,开展一系列组织建设、学术交流、科技咨询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服务、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建设项目上的疑难杂症,发挥学会会员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管理,根据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及时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发挥学会会员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充分发挥在各自专业建设中的作用,为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提供专家资源。 第二条 专家管理实行学会聘任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学会办公室组织下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和相关的技术论证工作。 根据咨询服务和论证工作需要,及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更新专家库工作,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县区参照执行) 1、专家库成员按各自专业特长分类开展相关专业技术活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3、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4、具有教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并担任副总工以上职位的技术骨干;或在本专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或为领军人物。 5、专家库成员必须是学会会员。 6、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7、支持学会工作,服从学会安排,招之即来,来之能开展工作。 8、破格条件:获杭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大师级及以上技术权威、特聘专家可例外。 9、学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必须是杭州市建委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1、接受学会的邀请,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2、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需咨询论证的项目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到被咨询的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4、在遭受与论证咨询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五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条例。 2、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3、专家应本着“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意见。 4、会前对专项论证咨询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5、签署专家组形成的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出具的咨询论证报告,对咨询论证报告负责。 6、如不能按时参加咨询会议的,需事先告知学会办公室,由学会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六条 列入专家库名单的专家不得损害本学会声誉,学会对专家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专家论证咨询会。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土木建筑学会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1、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咨询论证的。 2、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业务不精,敷衍了事,存在诚信问题的。 3、除领取正当的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4、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咨询活动的。 5、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九条 每年年底,学会办公室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学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