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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2012-04-06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保证

杭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以下简称市学术成果奖)的评审质量,制定《杭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包含学术论文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工作者建议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学术成果奖所包含的学术论文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工作者建议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杭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是面向全市的科技奖励,是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

(一)   凡杭州市科协系统所属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

事业科协、区县(市)科协在自然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科普成果和科技工作者建议。

(二)   学术论文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定期刊物上

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的形式)中的论文。外语论文必须附报中译文全文。已经获得国家或部、省级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审。当届评审的论文必须为前两年已发表的论文。

(三)科普成果须是在我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具有重大影响,且对社会和民众受益面广泛的科普著作、科普丛书、科普论文、科普宣传画。

(四)科技工作者建议须是已向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等部

门提交的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并被市领导和有关领导部门采纳的建议。

(五)本奖项每2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学术成果按论文类、科普类、科技工作者建议类分一、二、三等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论文类

 论文类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论文奖等级应从论文的学术性、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一等奖:

(1)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2)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有所发明;

(3)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具有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二等奖:

   (1)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或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

(2)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具有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三等奖:

  (1)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或技术水平;

  (2)具有一定经济及推广应用价值的论文。

(二)科普类

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经常性、群众性和社会性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在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设施和队伍建设、科普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普著作、科普丛书、科普论文、科普宣传画。根据已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不同程度,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三)科技工作者建议类

    一等奖:对市内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强、决策咨询准确度高的建议,被市领导和有关领导部门全部采纳,并获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市内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问题,提出政策性较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较高的建议,被市领导和有关决策部门大部分采纳,并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市属部门和本行业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建议,被市属部门或本行业决策部门全部或大部分采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设立杭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市科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相关专家组成。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术成果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学术成果奖学科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

    第八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设在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学术成果奖申报材料的收集、资格审查及事务的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专业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由论文类、科普类、科技工作者建议类有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组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成果奖包含的各类奖项的专业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专业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三)向市评委会提出奖项推荐意见;

  (四)对完善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以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市)科协及企事业单位科协为单位,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或行业参评的学术成果进行初审工作。

第五章 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市级学会、区县(市)科协及企事业单位科协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杭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第十二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没有直接参加研究撰写论文、著作和建议而只进行一般组织协调工作的单位领导,不得推荐申报;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经两届学术成果奖评定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术界公认以及广泛引用等方面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本次可以再次申报,但取得新进展的成果距本次评奖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参评条件的学术成果,应当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推荐程序向市评奖办提交市学术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对经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十五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奖办分别提交给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各专家评委以会议与书面评审、集中与分散评审、定性与定量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提名产生一、二、三等奖初评结果。初评结果由专业评审组向市评委会报送推荐。

    第十六条 由市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委评审的有争议学术成果进行裁定。

    第十七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学术成果奖的侯选人或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在市学术成果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奖办提出。

    第二十条 凡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和剽窃抄袭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市评奖办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奖办。必要时市评奖办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满后,市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经市评审委员会议向市评委会报告,由市评委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授  奖

    第二十二条 本奖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报杭州市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报请杭州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表彰鼓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学术成果奖的科技人员,其学术成果奖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9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