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第十五届)修改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译名: Hangzhou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
缩写:HZT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由在本市的建筑、市政行业内的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和生产企事业、管理单位及从事土木建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团结本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为繁荣和发展杭州市的建筑科学技术,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和团结协作的作风,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探讨和考察,为杭州市建设事业献计献策。加强同国内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普及土木建筑、城乡建设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普教育,组办科技展览不断提高市民、会员和科技队伍的素质;
(三)广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技术管理职能;
(四)为县区土木建筑学会做好相关技术扶持及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参加科学技术优秀论文评选,举荐人才,奖励优秀学术成果,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
(六)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向主管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承办符合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1、取得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经济师、讲师、技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士木建筑、城乡建设科技人员。
2、大学毕业从事与本学科有关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五年以上的土木建筑、城乡建设科技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
1、须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一份,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盖章,经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会员。
2、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县(市)、区土木建筑学会会员加入本会,须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一份,经本会所在县(市)区土木建筑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工作单位推荐,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四)单位会员:
须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一份,征得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发给证书,即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決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決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人、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质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起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決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年度会费30元,每届收取一次;单位会员年度会费2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财产及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的工作领导小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