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学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关于修改学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2016年12月17日第十四届代表大会通过)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十三届理事会的委托,对《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作修改说明,请审议。
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说明。
学会“十三大”通过的《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通过五年的实践,基本符合党的科技工作方针和对学会工作的要求,与科协章程的精神基本一致,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章程对学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建设起到了保证和指导作用,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学会组织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发展”。
“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工作通则”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并实施。因此本次章程的修改在保持原章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依据当前形势和学会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修改后的内容说明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原“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元,每届收取一次;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上不封顶。”修改为“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年度会费30元,每届收取一次;单位会员年度会费2000元,上不封顶。”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