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保障学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学会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票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会费收取、培训服务、项目合作、会议活动等产生的票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票据的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票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发生,内容完整、准确,不得虚构交易或开具虚假票据。
(三)完整性原则:票据的各个联次应妥善保管,不得缺联、少页,确保票据信息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四)及时性原则: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及时取得或开具票据,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拖延。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用于本学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时开具,严格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
(二)其他财政票据(如有):根据学会开展特定业务活动,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使用的其他票据,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条 税务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学会提供应税服务(如培训课程、咨询服务等),且服务对象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服务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同时学会该项业务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条件时,方可开具。开具时需严格审核对方纳税人资格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 票据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务部门
(一)作为票据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领、保管和分发各类票据,建立票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票据的购入、发出、使用、结存等情况。
(三)审核票据的开具内容和手续,确保票据开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对已使用票据进行及时的核销和归档工作,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票据存根联及相关资料。
(四)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票据资料,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与使用
第七条 开具要求
(一)票据开具应使用规定的票据开具系统或手工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项目栏应详细填写业务内容,金额栏大小写必须一致,收款人、付款人信息应填写齐全。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准确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按照税收分类编码准确填写,税率和税额计算正确。
(三)票据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依次开具,不得跳号、错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并加盖学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使用规范
(一)票据仅限在本学会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与学会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票据,严禁开具空白票据。
(二)如发生退票、退款等情况,应收回原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正确票据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红字冲销处理。作废票据应各联齐全,与存根联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三)对于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全联次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核销。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与归档
第九条 日常保管
(一)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保险柜、防火防潮设备等,确保票据存放安全。
(二)如发现票据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向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报备。
(三)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票据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与检查
第十条 核销程序
(一)业务部门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财务部门进行核销。核销时,财务部门应核对票据存根联的完整性、开具内容的准确性以及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
(二)对于财政票据,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报表,并将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交财政部门查验核销;对于税务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和方式,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申报和核销。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
(一)检查内容包括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票据开具的合规性、票据存根联与记账凭证的一致性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积极配合财政、税务等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票据资料和相关财务信息,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开具虚假票据或使用作废票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 因票据管理不善导致学会遭受经济损失或产生税务风险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票据骗取学会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一二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