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保障专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及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相关规定,结合专委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专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经费收支、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专委会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合规、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民主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职责
第四条 财务机构设置: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依托总会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专委会指定一名财务联络人,负责与总会财务部门沟通协调,传递财务资料,协助处理日常财务事务。
第五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总会财务部门:负责专委会的账务处理、资金收付、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审核专委会的财务收支凭证,确保其合法、合规、准确;对专委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二)专委会财务联络人:收集、整理专委会的财务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交总会财务部门;协助总会财务部门编制专委会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了解并传达总会财务制度和要求,确保专委会各项财务活动按规定执行;解答专委会成员关于财务方面的疑问。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按照专委会会员管理办法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专委会的捐赠。
(三)项目经费:承担政府部门、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咨询服务项目等所获得的经费。
(四)总会拨款:总会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拨付的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如培训收入、会议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财务审批权限
第七条 日常费用报销:经专委会主任审批后,报学会秘书长及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支出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执行,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专委会主任审批;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需说明原因,经专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会审批。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九条 财务报告编制:总会财务部门定期为专委会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专委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专委会财务联络人应协助总会财务部门收集相关财务数据,确保财务报告编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财务报告报送与公开:专委会财务报告按季度报送专委会主任和总会相关领导;年度财务报告经总会审计后,向专委会全体委员公开,接受委员监督。同时,按照总会要求,将财务报告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财务监督:总会财务部门定期对专委会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收支合规性、资产管理等。专委会应积极配合总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如发现财务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专委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日常监督,鼓励委员对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 3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二O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