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本单位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学会财务实行一级管理,实施独立核算,设立独立银行账号及专职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必须有专业证书的同志担任,财会工作由会计、出纳二人组成。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主要任务:主动对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及财务资料,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本学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与监督。
第五条 本学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本学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建立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会计工作管理,做到钱账分管,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核对,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和规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涵盖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类别,确保会计科目使用符合制度要求。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对所有经济业务均需填制或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填制、登记、编制需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晰、内容完整。
第十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人员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第三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十二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第十四条 定期向理事长、秘书长汇报本会财务运转情况。上报财务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配合银行做好对账工作,做好各类财务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 元,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每日进行现金清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开立多个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九条 大额资金支付实行双人复核,网上银行支付实行U盾分级管理,定期核对往来款项,及时清理异常情况。
第五章 项目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本学会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必须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和税务局监制的《税务发票》,并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及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业务支出是指:培训活动费、编辑印刷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管理支出是指:工资、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考察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等。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坏账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六章 会费收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费收入管理
(一)会费收取标准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明确不同会员类别的会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会费标准。
(二)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收取会费时开具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注明会员名称、缴费年度及金额,确保票据信息与实际缴费情况一致。
(三)会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设置“会费收入”明细账,按会员类别或缴费年度记录会费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费支出管理
(一)会费支出应主要用于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业务活动等,不得用于与会员服务无关的支出。
(二)每年根据学会工作计划编制会费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支出需在预算范围内,超预算支出需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在会员大会上公开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收入总额、支出总额、支出明细及结余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报销及审批手续
(一)本学会的日常财务报销需由理事长、秘书长与财务主管和经办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本学会所有报销均应入账,不得截留。
第八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价值 1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 1 年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处置须报理事会批准。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实行以旧换新管理,定期清查核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学会投资活动需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投资业务,不得投资与学会宗旨无关的项目,所有投资决策需以保障学会资产安全为前提。
第三十一条 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批准,实施投资并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投资台账,定期评估投资效益,及时报告投资损失。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与学会工作计划和事业发展计划相衔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程序规范。
第三十四条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会费收入、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支出预算(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项目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等)、资本性支出预算(固定资产购置)和专项资金预算(限定性项目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向会员、理事会汇报财务预、决算情况。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票据管理,做到有专人(出纳)负责领取、
保管、使用、缴销。学会票据不得出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超越使用范围。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学会领导,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票据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账目。
(二)出纳员不得签发不确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账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三)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四)应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
(五)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九条 报告编制要求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季进行财务分析,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公布。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收支结构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档案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保管要求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档案双重备份,查阅档案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保管期限规定原始凭证、账簿保存 30 年,月度报表保存10年,年度报告永久保存。
第十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督机制包括理事会定期检查财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接受会员和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 3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二O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