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会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是指学会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考核、培训、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条 学会招聘工作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第五条 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职工作人员,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
第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学会如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报名登记表及学历学位证书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方可录用。
(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告知。试用期满,本人提交申请,签署考核意见后报理事长批准录用。
(三)正式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与学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遵照劳动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若需继续录用应重新牵动劳动合同,否则即告终止。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七条 学会与录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人员考核
第八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学会工作人员积极性,学会实行定期述职。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执行学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工作打算。
第十条 评定等级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一条 学会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进行考核。
第五章 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学会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工作人员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秘书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若希望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秘书处提出申请书面辞呈,否则其未支付的薪酬工资将作为因其违约补偿给本学会,作为本学会临时安排他人替补其岗位的补偿金。
第十七条 离职的工作人员应向秘书处做好工作交待或向新进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及工资结算。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二二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