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学会办公室全职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考勤管理
指学会对办公室全职员工上班出勤,缺勤(病假、事假等非国家法定的带薪假期,旷工)、请休假、加班、调休、迟到、早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理事长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学会工作。
2、组织制定学会考勤管理制度。
3、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秘书长
1、协助理事长做好学会各项工作。
2、主持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3、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员工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条 办公室主任管理职责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并督导员工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定期做好本制度评估和优化等工作;
2、负责学会考勤设备的购买、安装、维护、维修;
3、负责员工请假、调休、出差、加班和休假单据的保存及每月考勤数据的统计、上报和公示工作;
4、负责员工每日外出的登记及每月汇总工作;
5、负责编制员工年度考勤汇总表,提交秘书长及理事长;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六条 学会依法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实行双休制。
第七条 学会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第八条 公历年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员工还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会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上、下班两次钉钉打卡考勤,如有变化,以学会通知为准。考勤数据作为员工薪酬福利发放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员工应真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学会办公室员工考勤工作,每月月底将当月考勤数据报送至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在 1 个工作日内(含 1 个工作日)完成《考勤统计表》,并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财务部,作为薪酬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 员工工作时间公出、请假、休假的等,应提前一天申请,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缺卡和补卡
1、员工每缺卡 1 次的,视为旷工 0.5 天;
2、员工确实出勤但缺卡的,应自缺卡之日起(不包括当日)3 日内申请补卡,逾期未申请补卡,视为缺卡。每月补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学会要求参加的培训、会议、参观等活动,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旷工。
第六章 加班和调休
第十五条 学会提倡员工以目标为导向,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属下述情况的不认定为加班:
1、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学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观、会议等。
2、学会在节假日或非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3、加班期间无打卡考勤记录的。
4、加班期间从事非本职工作的。
第十七条 若工作日晚上超过 12 点的,不影响学会正常运行秩序的情况下,经告知秘书长后,次日上午可调休或申请其他时间调休半天。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主任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加班时间,学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章 公出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出差的,需进行钉钉外出、出差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差。
第二十条 公出期间需进行外勤签到、签退打卡。外勤签到打卡需备注说明外勤具体事项。
第八章 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到岗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离岗为早退。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的;
2、假期满后,未办续假手续或请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岗工作的;
3、谎报外出理由,经查实的;
4、谎报请假理由,伪造或涂改请假证明,经查实的;
5、不服从学会调动或不接受学会分配的工作任务,经沟通仍拒不上岗的;
6、无上班或下班考勤记录且不能说明正当缘由者计旷工 0.5 天,全天无考勤记录且未能说明缘由者计旷工 1 天;
7、谎报考勤补签理由,经查实的;
8、考勤不实、考勤作弊,经查实的;
9、严重违反学会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第九章 请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各种事由请假的,应提前进行钉钉请假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离岗。员工请假一天及以下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请假五天及以下的,需经秘书长审批同意;请假五天上的,除秘书长审批同意外,还需理事长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请假五天以上的,需至少提前三天申请,并邮件发送请假期间工作交接安排;未完成邮件工作交接的,已审批通过的假期可驳回,未出勤天数按照旷工处理。特殊情况下(紧急且事先请假申请不可能),请假人员可通过电话或委托办理的形式先向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事后 48 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病假 1 天以上(不含 1 天)的,须提供医院证明(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医院诊断记录及医药缴费凭证等)。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请事假至少提前一天由本人在钉钉申请。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婚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须在休假前由本人钉钉申请,经批准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批准的休假期满后,员工应即回岗上班;若未能及时回岗上班销假的,应在休假期满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延迟休假,延长休假获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延长休假未获批准且不回岗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八条 员工确因学会工作安排无法在结婚当年度休假或不能一次休完假的,婚假最迟可延迟至下一年一季度。员工在婚假延迟期内最多可分 2 次休完假期,否则视为本人自愿放弃结婚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员工申请年休假的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会依法在农历春节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适当时候统一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学会统一安排的年休假核销后还有结余的,员工可以在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个人需要休完。
第十章 缺勤工资计算
第三十条 学会按照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缺勤(病假、事假等非国家法定的带薪假期,旷工)工资。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未进行真实考勤,考勤作弊的,第 1 次予以口头警告,第 2 次学会通报批评,3 次以上(含 3 次)视为严重违纪,学会有权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以下情形处理:
1、员工累计 30 日历天内无故迟到、早退的,第 1 次予以口头警告,第 2 次予以书面警告,迟到 3 次以上(含 3 次)通报批评并每次扣除 50 元。
2、员工累计 30 日历天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5 次以上(含 5 次)者,视为严重违反学会劳动纪律,学会有权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每次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 1 小时(含 1 小时)的按旷工 0.5 天处理,超过 2 小时(含 2 小时)的按旷工 1 天处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每旷工 1 天,学会在其工资中按其日基本工资以扣除,旷工人员并需承担因旷工给学会造成的损失。连续旷工达到3 天或累计 30 日历天内累计旷工达 5 天的,则视为严重违反学会劳动纪律,学会有权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相应薪酬、福利及考核工资。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请假,特殊情况未及时电话或委托请假或以虚假理由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主任对办公室全职员工考勤负有管理责任,应做好监督工作,如办公室专职员工发生考勤作弊行为,视为违纪。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会办公室归口管理和解释。原有关考勤及休假管理文件随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学会其他规定、制度、标准相冲突的,按后发布的执行。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