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杭州市行业学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社团(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涉外活动;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开展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0一二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