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会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学会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证书的保管
第一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二条 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外带,因特殊原因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二章 证书的使用
第四条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保存。具体包括: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须经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 各种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一二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