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学会印章、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学会工作及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学会印章的保管规定
第一条 学会印章可分为学会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及技术咨询章五种。
第二条 学会公章由办公室主任管理使用,发票专用章由发票专用人员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出纳管理使用,法人章由会计管理使用,学会印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的公章按照章程由各专委会主任委员管理使用。
第四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章 学会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五条 学会在对外的一切经济活动中使用印章除承担一般责任和义务外,往往还要履行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并受法律约束。因此,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严格按学会规定的制度运作。
第六条 印章在使用时必须划清审批权限:
(一)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在使用印章前,要对使用印章的具体事项,内容划分清楚,明确权限,一丝不苟。凡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请示及批准签字,方可盖章。
(二)为严肃法纪、规范员工行为,任何个人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者,经办人必须报请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待印章用完后,即刻归还。
第三章 保管、使用印章的违纪处罚规定
第七条 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本规定要求运作,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检查,监督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对于个别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公司规定保管、使用印章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一二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