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