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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党小组工作制度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2025-09-26 13:28:25

第一章 党小组经常性工作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党小组按照市科协党支部的要求,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党课学习及各类党建活动;组织党员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和上级指示,分配党员的工作,指导党员的活动;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本小组的情况。

        第一条 学会的各位党员应积极参加各自组织关系所属的各项活动和三会一课,并在其各属组织按时缴纳党费。

        第二条 不进行组织发展和清理工作,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会员有义务向其所在单位推荐。对违法违纪的党员有义务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第三条 充分发挥党小组参与学会管理和决策,党小组在每次理事会前活动一次或两次,审议理事会的有关事项,讨论决定相关理事会事项,对重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等提出党小组积极合理的意见。

        第四条 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小组组长主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第五条 开展党课教育。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纯洁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第六条 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生活会及总结,年底开展总体评价,促使党员增强主体意识,积极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开展创先争优。推行党员承诺践诺、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联户等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党员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立足岗位作出贡献。

        第八条 开展谈心谈话。党小组组长与党员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做到党员政治生日必谈、工作变动必谈、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必谈等“五个必谈”,及时沟通思想,发现问题,增进团结,推动工作。

        第九条 开展走访慰问及红色历史革命教育活动。每逢节假日积极开展走访慰问,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召开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一次(一般为半年一次),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每年对党员进行总体评定。

第二章 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是党小组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也可以结合党员党性体检和民主评议等一并开展。

        第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具体要求以上级通知为准)。

第三章 党员管理“十条红线”

        第十三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参加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组织纪律涣散,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和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决定;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3)组织观念淡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

        (4)宗旨意识谈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联系服务群众活动的。

        (5)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工作作风消极,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表率作用,所在岗位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7)大局意识差,不配合甚至阻碍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等推进,或出现参与越级上访,参加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

        (8)道德品质恶劣,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法制意识淡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虽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的行为。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二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