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和《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二二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