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和《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此项内容须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或监事)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他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O二二年二月
